看理想
当女性走出房间:全球性别与政策观察20讲
蒋莱
你好,我是蒋莱。
上一集我们讲到,女性走进职场以后,遇到的不只是某一道玻璃天花板,而是一整套会在不同位置改变标准、分配机会的组织规则。那这一集,我们来聊一个更为隐蔽也更为切身的话题:当女性的身体边界受到侵犯,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家内的侵犯,为什么最难被看见?

先来看两类案例。第一类,发生在家庭内部。
2026年6月,公众号“正面连接”发布了一篇深度报道,采访了十多位未成年时期曾在家庭内部遭受性侵害的女性,以及她们的母亲。在这篇报道呈现的案例中,加害者往往就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亲生父亲、继父、姨父、表哥、堂哥等等。
家庭常被想象成最安全的地方,却可能是最难被看见的暗房。据“女童保护”报告统计,公开报道的案子里,九成以上受害者是女童,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
为什么偏偏是家最难被看见?因为在家庭里,加害者可能掌握生活资源、话语权,也掌握着孩子最渴望得到的关注与认可。那些原本应该用来保护孩子的东西,反而可能变成让她无法辨认、也不敢反抗的筹码。加害者利用的正是家庭内部不对等的权力结构。亲情、依赖、羞耻、“家丑不外扬”,把暴力和伤害锁在私人领域里面。
而对这些女孩而言,她们遭受的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噩梦、自伤、对亲密关系的恐惧,创伤可能延续很多年,甚至伴随终身。
而母亲面对的,也不只是发现真相那一刻的震惊。她要独自完成取证——有人不得不在家里装满摄像头,只为等一次能被采信的证据;有人要一次次去派出所,去解释、去争取立案,却常常被告知证据不够。她要继续撑起破碎的生活,同时还要面对孩子在创伤中的失控和怨恨。而这一切开始之前,她甚至还要先说服自己,一个最亲近的家人,怎么会是加害者。这些事情——发现异常、保存证据、启动调查、保护孩子——全部压在一个母亲身上。

组织内的暴力:被看见,却没有被命名

第二类案例,发生在组织内部。
1998年,严歌苓原作、陈冲执导的电影《天浴》讲述了一个让人触目惊心的故事。在文革末期的四川牧区,成都女孩文秀被下放到草原学习牧马。为了争取一个能让她回城的名额,她一次次被手握权力的男人侵犯。
故事的源头是严歌苓当年采访过的一个先进典型,一个“女子牧马班”。很多年以后她才知道,那些被树成模范的女孩,大多被“指导员叔叔”诱奸了
小说里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除了老金,侵害女主角文秀的那些人几乎都没有完整的名字。他们是以职务出现的:“供销员”,“场党委有一位”,“人事处有两位”。在一个没有任何权力的女孩面前,重要的不是具体某个男性,而是他们占据的那些能够伤害文秀的位置。
这部电影1998年在新加坡首映,随后入围柏林电影节,年底获得了金马奖,但在大陆没能公映。
至于那些史料本身,并没有消失。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在“受迫害问题”的章节曾经把这类材料收录进来,也有些口述历史的作品记录了当时的情况。
文革十年间,全国有一千多万知识青年下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十几岁的女孩。她们被分到兵团、农场、生产队,远离家庭支持,独自面对一套陌生而封闭的权力结构。能不能返城、招工、升学,这些改变命运的机会,攥在少数管理者手里。就在这样的处境里,发生过大量针对女知青的性侵害。这不是秘密。它被记录过、统计过,一些施害的干部甚至被判了死刑。只是当时,它被归进“坏干部违法犯罪”、“破坏上山下乡”,作为刑事案件和干部违纪问题处理。
“坏干部”,意味着问题出在少数人身上,是个别干部品质败坏、违法乱纪,破坏了上山下乡。按这个说法,办法很清楚:查出来,追究,严重的甚至判死刑。到这里,事情似乎就处理完了。这个解释不能说是错的。一些人确实做了些坏事,也确实该被追究。但它只解释到一些具体加害者为止。

命名的意义:性骚扰与性别暴力

两类案例,在家庭内部,当一个孩子遭遇侵犯,我们问的是:母亲为什么没有早些发现?在组织内部,一个女性遭受侵害,我们问的是:谁是那个“坏干部”?两类案件共同反映出了一个长久以来的问题:为什么这些伤害,没有被稳定、清晰地理解为一种针对女性的性别暴力?
在这个问题能够被认真回答以前,先得让“这些事”有一个名字。
命名的突破首先发生在组织内部。越来越多女性进入大学和职场,那些原本被当作个人不幸的经历开始被彼此辨认:它们如此相似,不可能都只是偶然。
“性骚扰”在1970年代进入公共语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1975年,美国康奈尔大学女性主义者提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这一概念,用于描述男性利用权力对女性实施带有性意味的压力、要求或敌意环境。它主要发生在职场、学校这类有明确权力关系的场合,法律上通常按就业歧视处理。
接着是“性别暴力”的出现,为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发生在性别关系结构下的种种侵害提供了一个向前提问的解释框架——这不是某几个女性的不幸,而是一类具有共同结构的问题。
拿前面女知青的案例来说,“性别暴力”不仅问某一个干部做了什么,还要问:为什么掌握返城、招工和升学名额的人,可以利用这份权力侵犯年轻女性?为什么受害者高度集中在女性身上?为什么原本用来分配机会的制度资源会变成性胁迫的筹码?
“性骚扰”说的是发生了什么,“性别暴力”则让我们继续追问,它为什么会以这样的方式反复发生。
命名不是修辞上的讲究,它是一种解释框架。一个社会用什么概念理解伤害,会影响哪些事实被联系在一起,也会影响到责任最后交到谁手里。一件伤害如果没有被这样命名,它就很难被看成制度问题——这个干部,那个干部,一个接一个的坏人,这是一连串彼此无关的个案。只要解释停在“坏人”这一层,制度回应就很容易停留于惩罚个别施害者。
在这两个词没有成为一个能够进入公共讨论和法律的概念之前,人们不知道该管“这些事”叫什么。没有一个名字能把它们串起来,也就很难形成一套追问责任的公共语言。一个新词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已经有足够多的人需要用共同的语言说出相似的遭遇。
当这些词把零散的遭遇连在一起,也就让人们开始追问:这究竟是谁的责任?

这件事到底该谁负责?

我们从三个案子说起。这三起案件一步步推进了社会对“性骚扰”的理解,并为后续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压力。
第一个案件提出了对工作环境的注意。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Meritor储蓄银行案。原告米歇尔·文森在这家银行工作了四年,从见习柜员做到助理支行经理,这四年里持续被自己的直属上司性胁迫。她没有走银行的投诉程序,因为那套程序要求她先向直属上司报告,而上司正是加害者本人。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里确认:性骚扰造成的敌意工作环境本身就构成违法的就业歧视,不必等到“你不从就开除你”这种明确的交换条件出现。也就是说,伤害不需要以丢掉工作为代价才被认定。
第二个案件明确了加害者与组织之间的责任关系。
1985年到1990年,一位名叫法拉格的女性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博卡拉顿市当救生员。数年里,她和几名女同事被两名主管持续性骚扰。当地市政府其实早就制定过一套禁止性骚扰的制度,但这套制度从来没有下发到救生员手里。法拉格她们不知道有这个东西,也不知道出了事该找谁。
后来,法拉格辞职,把博卡拉顿市告上法庭。案子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到了1998年,法拉格案连同同年的相关案件,把责任又往前推了一步:雇主不能只用“事先不知情”来撇清责任,也可能要为主管利用职权实施的骚扰承担责任
理由并不复杂。主管手里的权力——排班、评价、晋升、决定谁留下谁走——不是他天然拥有的,而是组织交给他的。组织既然把权力交出去了,就不能在权力被用来伤害人的时候转过脸去说,这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太平洋另一边的日本。这次案件进一步明确了雇主完善防止性骚扰的组织义务。
1989年,“セクハラ”——日语里的“性骚扰”——当选了那一年的流行语。它之所以突然进入公共视野,是因为一个叫晴野まゆみ的女性,在那年八月把上司和公司一起告上了福冈地方法院。这是日本第一桩性骚扰诉讼。
1992年,她胜诉了。法院不止认定骚扰构成侵权,也认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这桩案件成为此后日本完善雇主防止性骚扰义务的重要推动力量。
1997年,《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修订,防止性骚扰被写进了雇主的法定义务。不过那一次写进去的还是一项注意义务;到2006年再次修订,它才升级为措施义务
三起案件,做成了同一件事:将个人遭遇转化为组织必须承担的责任。在这之前,这类事情的默认答案是“你们两个人自己解决”。在这之后,组织必须站出来回应它身上的责任。

有了制度,为什么伤害还在?

责任落到组织身上,具体要求它做什么?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围绕职场性骚扰的责任追问让答案渐渐变成了一整套制度,它也是社会开始正视性别暴力的一部分。美国的大公司陆续制定反骚扰政策,设立投诉渠道,建立调查程序,安排全员培训,签字留档。到1990年代末,这些已经成为大型组织里相当常见的配置。
然而,这个领域的进展可以说令人遗憾。制度建起来以后,骚扰并没有随之退场。不同年代的调查中,仍有大约四成女性表示自己曾在职场遭遇性骚扰,这个比例从1980年代以来没有明显下降
社会学家Frank Dobbin和Alexandra Kalev追踪了八百多家美国公司的数据,观察企业采用投诉程序和反骚扰培训以后,女性在管理层中的处境有没有改善。结果同样不乐观。
制度越建越全,伤害却没有随之减少。问题出在哪里?
先来看法律对“责任”的定义。1998年的法拉格等案件,在确立雇主责任的同时,也给雇主留下了一项“积极抗辩”的权利。当骚扰没有直接造成解雇、降职、调岗这类实际的人事后果时,公司可以提出这项抗辩,只要能够证明:第一,组织采取过合理措施来预防和纠正骚扰;第二,员工没有合理使用公司提供的渠道。
虽然举证的责任仍然在公司身上,但这套结构中,出现了一项对受害者的反向追问:既然公司已经提供了投诉渠道,你为什么没有使用?于是,一个人的犹豫、迟疑和恐惧有可能变成组织免责的理由。
但组织“有没有尽到合理的预防和纠正”,证据是容易展示的。政策写过了、培训做过了、渠道设置了,这些是看得见、留得下、能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至于工作环境里的权力关系有没有松动、员工信不信任这套程序,很难被证明,也就很难成为责任判断的重点,公司的注意力也就很容易集中到怎样证明自己已经合规。
进一步用制度的语言来说,法律要求组织承担的是一种程序性义务——建立投诉与纠正机制,而不是风险预防义务——主动排查、处理工作环境里的风险。
Dobbin和Kalev还总结了一项更令人不安的发现:以规避法律责任为中心的强制培训,不仅常常不能改变行为,还可能引发抵触。部分研究中,那些本来最可能实施骚扰的男性,在培训后反而更容易淡化问题、把责任推给受害者。一套设计初衷用于保障人的制度,最后主要用来保障组织自身了。
不过在组织责任问题上,瑞典提供了另一个样本。在瑞典,性骚扰首先受《歧视法》约束。雇主一旦知道员工认为自己遭到骚扰,就有义务去调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它再次发生;同时,雇主还负有持续开展预防工作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有一条来自工作环境治理的路径。它管的范围比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更宽,包括欺凌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身心伤害的“冒犯性对待”。它要求雇主定期调查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处理那些可能滋生侵害的组织条件,建立明确的处理和支援程序,并且在问题出现时及时介入,别让它继续恶化。这就有点像排查燃气泄漏,或者检查线路老化。它要处理的是环境本身:什么样的条件容易出事,就先把那些条件找出来。
研究也发现,在性别构成失衡的工作场所里,处在少数的那一方风险更高——女性在男性居多的地方,男性在女性居多的地方。这是一个可以被识别、也应该被处理的结构性因素
拿瑞士的措施对比前一种方案,同样叫“雇主责任”,一种问的是:你有没有合理的预防、申诉和纠正程序;另一种还要接着问:你有没有主动去识别和处理工作环境里的风险。问题的侧重点不同,组织的关注和着力点也会不同。

她为什么不敢说?

可即使组织设置了报告渠道,还有一个问题:她为什么不去用?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2016年的报告指出,不报告才是常态。大多数遭遇过职场骚扰的人,从来没有向主管、管理者或者工会正式反映过
原因并不难理解:开口的代价太高了。那种她一投诉、对方立刻身败名裂的结局,大多只存在于爽剧里。现实中的报复往往安静得多。她还在原来的位置上,只是好项目不再分给她;年度评价上多了一句“团队协作有待改善”;开会时她的意见没人接话。在既有的权力网络里,她成了那个“爱告状、惹麻烦的人”。
每一件事单独拿出来,都很难说成是报复,更难证明是因为她开了口。可这些变化叠加起来,足以让一个人待不下去。而项目、评价、晋升,还有一个人在组织里的位置,没有一样是骚扰她的人凭空拥有的,都是组织分配的。报复借的是组织的手。
于是事情绕了回来。法律说,公司给了渠道而她没有使用,公司可能因此免责。可决定“用这个渠道要付出多大代价”的,恰恰也是这家公司。很多时候,她的沉默并不是制度之外的个人选择,而是制度本身制造出来的结果。
一个组织,一边摆着投诉渠道,一边让开口的人丢掉前途,那这套程序不是没人用,是在用报复告诉所有人:别用。
所以保护开口的人不因开口而再受一次处罚,本身就是组织的责任,而不是对个人勇气的奖励。没有这一条,申诉渠道就是一扇不敢推开的门。
而这类伤害的后果不只在它真正发生以后才出现。即使没有落到自己身上,风险本身也会改变一个人的选择。有研究发现,一个工作场所有过性骚扰,男性和女性同样不愿意去。但男性居多的行业往往工资更高。同样的回避,代价并不一样,被推离高薪岗位的是女性。
女性报告性骚扰以后,也可能在声誉上受到惩罚。也就是说,担心被性化、被污名,甚至卷入黄谣,会提前影响女性对岗位和机会的判断,甚至打击她们的野心和进取心

什么样的政策才有效?

如果多建几套程序不管用,那什么样的政策才管用?这个问题不能只交给公司回答,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账要算。真正要问的是:政策应该要求组织做什么。
现有的研究和政策实践里,可以看到一个大体的分界:越是以免责、证明合规为中心的做法,效果越不理想,有时还会起反作用;而那些把发现、制止和处理的责任从受害者个人身上分出去的做法,往往更有希望。
第一种是旁观者培训。传统的反骚扰培训讲的是“什么行为不可以”,听众是潜在的施害者;至于潜在的受害者,被告知“出了事记得投诉”。旁观者培训换了个对象,它训练的是那些看见了的人:同事、下属、刚好路过的人。它要教的不只是法律定义,是具体怎么做——怎么打断一句话,怎么在事后问一句“你还好吗”,怎么在一个人被围住的时候走过去。它的意义在于:制止骚扰这件事,不再只是被骚扰那个人的责任,一屋子人都有份。
第二种是让管理者真的担起责任。在很多公司,部门负责人对下属之间发生的事,可以说一句“我不知道”。但在一套真正把责任落到管理层的制度里,“不知道”不该成为免责的理由。发现风险、及时回应、保护开口的人,都应该写进管理者的职责和考核,和业绩放在一起考量。
这一条其实回答了上一节的问题。报复之所以能安静地发生,是因为它借的是组织的手。要挡住它,就得让分配项目、撰写评价、决定升迁的那个人为这只手怎么被使用负责。
第三种更根本,也更慢:改变管理层和核心岗位的构成。
前面提过,在性别构成失衡的场所里,处在少数的那一方风险更高。研究给出的一个解释是:性别少数更可能面对异性上级,而上级发起的骚扰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上级手里握着下属的职业结果,被骚扰的人也就更不敢开口。当核心岗位和管理权长期由单一性别占据,决定项目、评价、晋升、以及怎么处理一桩投诉的权力,也就集中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让更多女性进入管理层,改变的是由谁来制定规则、解释问题、做出决定。
当然,这不是万能药。管理层多几个女性不等于制度就自动公正,它替代不了调查、问责和反报复保护。这些仍然要有明确规定,也要有人认真执行。
把这几条放在一起看,它们做的是同一件事:把原本只压在受害者身上的责任分出去。让在场的人负责介入,让管理者负责发现和保护,让组织为自己的权力结构负责。
所以判断一项政策有没有用,有一条标准可以一直拿来问:它是在保护人,还是只在保护组织自己。
签到表、确认书、写得很厚的手册,保护的是组织在法庭上的位置;旁观者的介入、管理者的问责、举报之后不被清算,保护的是那个具体的人。两者并不必然互相排斥。但当一个组织把力气几乎全花在前者身上,我们大致就知道它真正想保护的是什么。而政策把责任放在哪里,取决于它先把这件事理解成什么。

不能总让弱者自己扛

在中国,把身体上的侵害明确放进女性权利和组织责任的框架要晚得多。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到2021年《民法典》施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上的责任,才被进一步写清楚
在家门之内,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6月,它被写进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它规定的不是“可以报告”,是“必须报告”。承担这项义务的,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村委会和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还有旅馆、宾馆这类容易发现异常的场所。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就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需要这样一条规定?因为家庭内的案件在证据上几乎是最难的一类。它通常发生在只有两个人在场的地方,没有第三方目击;等到被发现,往往已经过去很久,物证早就没有了;孩子年纪越小,就越难完整地讲述发生过什么。更棘手的是,当加害者就是监护人本人,那个本该替孩子报案、替孩子主张权利的人,恰恰是需要被追究的人。
把它和职场案件放在一起看,差别就出来了。职场里至少还有一个组织——它有考勤,有记录,有同事,也被法律要求承担调查的义务。家里没有这样一个组织。强制报告制度要做的,就是把这份“负责发现”的责任交给家门外的那些机构。所以它撬动的,正是公与私之间那条界:家庭不是伤害可以被藏起来的地方。法律够到了门口,能不能进门,至今仍是最吃力的部分。
回到开头的那些母亲:取证、报案、陪伴、把生活重新撑起来,她仍然要承受很多;但看见和上报本来就不该只是她一个人的事。而这一集从头到尾,其实一直在做同一件事:把“她自己的事”,解读为“这是谁的责任”。
家门内的伤害,曾经被叫作“家务事”。职场里的骚扰,曾经被叫作“个人间的私事”。女知青的遭遇,曾经被叫作“坏干部的问题”。而政策要做的,正是在伤害被说成私事的地方,把责任交回给有能力预防和制止它的一方。女性走进公共领域,组织不能说“这是私人纠纷”;伤害发生在家门之内,国家也不能说“这是家务事”。伤害发生在哪里,责任就追问到哪里。
下一集,我们还留在这条公与私之间的界线上,只是问题会换一个:到底什么样的关系,才被国家算作“一家人”。
谢谢大家,我是蒋莱,我们下次见。
本集编辑:hyl、ZY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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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共 7 条
  • 捡破烂的猫
    2026-09-08 16:11:18

    “命名决定了责任归向哪里”——论新闻里那些以被害者为主语的标题。

  • J
    July
    2026-09-05 23:54:44

    想到《Wave Maker》里职场性骚扰的情节:女职员雅静遭到另一部门老员工言语和行为上的骚扰,雅静当场反击咸猪手把他打伤后本想就此作罢,因为不想被迫反复重述自己被骚扰的经过,还可能被怀疑别有所图,谁知事后遭到报复在工作中被针对,恰时她的直属上司文方在了解情况后出于个人遭遇希望雅静不要就这么算了,于是二人开始走上申诉之路。老员工是职场性骚扰的老手,在她们找到以前的受害者证明和确凿的视频证据后仍被中层男领导刁难说她们不顾全大局,在竞选焦灼期“闹事”容易被对手利用制造舆论对选举不利,还想赔钱了事;文方的爸爸也厉声喝止她女儿的不当行为要求她们停止申诉,她们都顶住了压力,最后闹到大老板那里,幸亏大老板月真是一位女性候选人,她没有敷衍了事,在保证选举进程的同时,找了个借口辞退了施害者,赔了他一笔遣散金,并给受害的女孩们送上鲜花卡片表达慰问。 结果虽然不完美但已经算是大快人心了,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以为“Girls help girls”是女性平权的正道,并且实践它,在职场上对新进女同事表达善意、能帮就帮,但结果却让人心寒,不像我想象的良性互动,对方反倒轻视我觉得我好拿捏…… 我早知道的,电视剧里的情节不容易做到的,申诉流程一旦启动,最重要的是决策者月真对事情的态度和处理,而整个过程却需要雅静、文方和月真都坚定自己的想法,一环扣一环,任何一人掉链子都不可能达到最终效果。 由此,节目里说的“改变管理层和核心岗位的构成”或海报上的“一个女性决策的世界”才是正道,非常关键,但似乎也只是漫长道路上靠前的一段,而做到它以及后面的每一步需要的是整个观念的变革。

  • 1
    134****3118
    2026-09-05 11:02:27

    这系列真的希望能被更多的女性听到。知道我们在怎样的处境中,历史上以及其他的国家发生过什么。

  • 🍊0
    2026-09-01 14:43:59

    命运与正义: 阿伽门农家族的诅咒(张新刚老师的课西方秩序2500年……)告诉我们:当每一代人都用“正义”的名义将代价转嫁给弱者时,诅咒就不会停止。 无论是“为了全军”献祭女儿,还是“为了人口安全”要求女性生育,还是“为了企业效率”歧视育龄女性——逻辑结构完全相同:一个“更高的目标”被设定,代价被转嫁给权力结构中最底层的个体,而这个个体被期待“理解”“接受”“承受”。 《所罗门之歌》告诉我们:打破诅咒的方式,不是飞得更高,而是回头看见那些被遗弃的人。 奶娃的成长不是通过“超越”过去实现的,而是通过“返回”过去——聆听祖先的歌声,理解自己名字背后的全部故事。唯有如此,真正的飞翔才成为可能——不是逃离,而是带着完整的自我,自由地选择未来。 而雅典娜的法庭告诉我们:制度可以打破复仇的循环,但制度本身也可能是不正义的。 法律终结了血亲复仇,但它同时确立了“母亲只是土壤”的父权逻辑。《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性别歧视,但三胎政策同时加剧了企业对女性的歧视动机。法律可以在形式上完全合法地,制造出一个让女性“怎么做都是错”的结构性困境。 这就是命运与正义之问的核心:命运是那个代代相传的诅咒——每一代人都被上一代人的选择所塑造,然后用“自己的方式”把它传递出去。正义不是打破诅咒的力量,正义是那个让你“看见”诅咒的能力——看见谁在承受代价,看见代价是如何被转嫁的,看见“合法”的外衣下包裹着怎样的不正义。 所罗门飞走了,但他的歌声留了下来。那首歌不是关于飞翔的,而是关于被留下的人的。 谁在唱那首歌?谁在听? ……

  • 🍊0
    2026-09-01 10:39:36

    阿詹的课:法律不等于正义,而是一套规则 法律是什么? …… 我是说法律不代表正义,它未必就是对的,它遵守跟反映一些根本的原则,但它同时是很多利益相互博弈,然后又妥协的结果,它是历史跟时代的产物。 …… 我们之前提到产权法,是整个英美的司法体系里像基石一样的存在,洛克就是产权法历史上不可以迈过的一个人物。 我们今天回头去读洛克的书,大家如果有兴趣去读他的原文,你会发现满篇频率最高的仿佛就是“上帝”这个词。 他本人是一个有虔诚的宗教信仰的基督徒,当他去论证“产权”这个概念的合理性的时候,他几乎就要说出来“为什么要有产权,因为这是上帝的意志”。 反过来,如果是违背上帝意志的法律,哪怕它是被世俗政权所认定的、颁布的,哪怕它有国家暴力的背书,那也不是真的法律,这是自然法的传统。 所以,它有一个神学背书的时候,它就有非常理直气壮地去说“恶法非法”,因为“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自于上帝的意志所认定的“善”的定义。 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伦理学色彩 ….. 它是看这个罪行有没有违背清朝那个社会最重要的两个伦理道德,就是“忠”和“孝”。 ……“张扣扣”…… …… “狐狸案” …… 这是一个对传统习俗的、传统社会礼节的一种挑战,我们最后看到的是效率,而不是习俗、人情,或者说绅士风度成为了法律。 法律服务了一些我刚才所说的更普世的原则,其中包括效率,包括确定性。 ……淘宝网….. 「北京看理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请勿发布在公众号等平台」 「北京看理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请勿发布在公众号等平台」

  • 📝特昂乐乌🎯
    6小时前

    有没有一种可能:被害者自己不敢说,关心她的人站出来在帮她了,受害人她自己顺从和合理化那个“领导”。那帮助她的人维护她的人开口了后,站出来后。如何自处以后的工作环境和人事。

  • 🍊0
    2026-09-01 12:34:53

    一、职场性骚扰:被“组织秩序”遮蔽的个体人格权 触碰的法理底线:法律对权力结构的“视而不见” 职场性骚扰案件触碰的核心法理底线是:当法律将“组织秩序”和“契约自由”置于个体人格尊严之上时,它就在事实上默许了权力对弱者的系统性压迫。 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看,职场中的权力关系本身是被法律所“授权”的——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管理权、指示权、奖惩权,公司法赋予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对员工的支配性权力。这些法律规则在形式上完全“合法”,它们构建了一套科层制的权威等级体系。问题在于,这套法律规则在赋予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充分预设权力被滥用的场景——当上级利用这种制度性权力对下属实施性骚扰时,受害者面对的不仅是施害者个人,更是整套法律所认可的权力结构。 麦金农在1979年的《职场女性遭受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中开创性地指出:性骚扰不是单纯的个体侵权行为,而是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权力与地位不平等的结构性表达。她揭示了一个关键洞见:职业性别隔离并非源于女性“天生适合”某些低层次工作,而是她们面临的职业选择范围被系统性窄化。当女性的经济生存高度依赖于一个由男性主导的权力结构时,“同意”这个概念本身就变得极其可疑——一个担心失去工作、无法负担经济风险的人,她的“自愿”真的是自愿吗? 中国2026年3月发表的一项法学研究进一步将职场性骚扰中“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实施方式类型化为两种:“意思胁迫型”(以工作利益的得丧变更直接胁迫)和“条件利用型”(利用受害人对工作命令的服从为骚扰创造条件)。两种类型的共同本质都是“支配性权力的滥用”——制度性权力与分配性权力共同构成了对从属者的控制。 从自然法传统的视角看,这里存在一个清晰的“恶法”逻辑:当法律体系仅仅保护“契约自由”和“组织自治”,却不对权力结构内部的胁迫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它就在事实上为强者压迫弱者提供了合法外衣。正如拉德布鲁赫公式所揭示的——当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时,法律就丧失了它的“法性”。在职场性骚扰的语境中,这个“不可容忍”的临界点就是:一个人的基本人格尊严,不应因为她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从属地位而被剥夺。 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第1010条已经做出了回应,明确要求单位承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采用了“去性别化”的立法模式(以“他人”替代“妇女”),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仍坚持“性别特定化”逻辑——学者指出,这种张力恰恰说明,如果仅以侵权逻辑理解性骚扰,就会存在“性别盲点”,无法充分揭示女性所处的结构性不利地位。 🪞🐖……新闻:清华高考状元与官员KTV……导致女性员工二级轻伤;……中年家庭妇女患癌被丈夫抛弃并且婚外与第三者非法备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