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与现实:像律师一样思考
你好,我是詹青云。
如果在具体的案件和事件发生之后,不停地调低刑责、入刑年龄,并不是一个看上去合理的做法,有效的做法。很多人建议我们可以参考的是英美,这个普通法系当中的一条古老的原则,叫做,恶意补足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通常意义上认为,某一些罪行只有一定程度的成熟程度、智力水平、心理年龄,一定年龄的人才可能做的出来。但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这个嫌疑人,他/她在案件的作案手法上,他/她在案件的策划实施的过程当中,所展现出来的智力水平,或者是相当充分的恶意,他/她的邪恶程度能够补足他/她在年龄上的缺失。就是,一个很小的孩子,那么冷静,或者是那么坏。在这样的案子当中,我们可以在这个具体的案子里放松对年龄的限制。
这个原则出现在普通法系当中,其中一个原因当然就是我们很多次提到的普通法系,因为是每一个案子,法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他/她有通过每一个案子的事实细节,去作出判决的衡量和判决的权利。不像大陆法系当中,这个刑责年龄,更有这种一刀切的,它是一条基本线的这种现象。
美国呢,我们之前提到,从1899年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法院第一次引入了少年法庭这个形式之后,少年法庭现在它是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的部分。通常情况下,18岁或者17岁以下的少年,是在少年法庭当中接受审判的。美国的情况我们之前也很多次介绍了,它是刑法,主要是每个州的事务,联邦只在很少的、特别的案例当中才介入。
所以从美国各州来说,它有35个州对于入刑年龄没有任何的限制,理论上零到零岁起都可以。它的这个联邦刑法里面对于最低入刑年龄的限制是11岁。可是当然一个11岁以下的小孩,虽然他/她不会在联邦法庭里面被起诉,他/她完全有可能在州法厅里面被起诉。
2019.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