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与现实:像律师一样思考
你好,我是詹青云。
(一)特殊证据
另外一种特殊的证据类型,我们在聊辛普森案的时候,强调很多次,就是人的性格特色这一类的证据。
这种证据是双方其实不经意间都很想透露给陪审员的,但是法律又是积极地要反对。
它的例外情况,就是当被告这一方自己打开了“闸门”,邀请了亲朋好友来证明“我是一个好人”的时候,这个时候的公诉方可以挑战这些证人是不是真诚的、可信的、可靠的。
然后他们可以引入他们自己的证人来挑战我这些证人的证词。
当我作为被告,引入我的亲朋好友、我的证人,来证明我这个人的性格特色的时候,这些证词本身的方向也是受到限制的。
这些证词只能是这个证人以他自己的立场出发,去评价我这个人的名声,和他对我的人品的看法。
他不能够提一些具体的案例,他不能说“阿詹怎么会打人呢?她经常扶老奶奶过马路,她昨天还扶了老奶奶过马路”,他不可以提这个。
他提的我的性格特色必须是跟我们正在聊的这个起诉案子本身是相关的,比如我被“看理想”的小编告说暴力地殴打他,那我可以请一个证人,我请了道长说“阿詹是一个最温和的人,阿詹是一个最和平讲礼貌、从来不会跟人生气的人”,他可以讲这个。
但是他不能讲一些有的没的,他不能说“阿詹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非常幽默的人”,就是跟我们聊的主题完全没有关系,去渲染我的某一些其他的形象,试图影响陪审团这些东西,就不可以。过往的、具体的经历,包括过往的犯罪记录,通常是不可以被介绍来证明一个人的倾向性的。所有倾向性的证明,法庭都是非常地谨慎。
比如我之前撞过别的楼,不代表我这一次还会撞这个楼;我以前和别人打过架,不代表这一次就是我主动打“看理想”的小编。
对于倾向性这件事情,法律是非常谨慎的,因为它总是每次都把你当做一个新的人来看待。
这句话其实也不完全对,因为有一些法律里面,再犯的惩罚力度会更强(那个我们额外讨论),但是过往的一些犯罪的记录是可以被引入来证明案子当中的特别的元素。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