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现代的政制:国家的自我建构
翟志勇等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现代世界500年》第三季《现代的政制》。这是美国部分的最后一集。
在上一集,我讲了1787年制宪会议上有关奴隶制的大妥协,是如何一步步导致美国内战的,以及战后通过的宪法第13、14、15修正案是如何重塑美国的。但是,由于第13、14、15修正案是联邦政府强加给南部各州的,所以等南部各州重回联邦后,就开始用各种方式抵制三个修正案的实施,这场斗争持续了一个多世纪,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结束,三个修正案才算基本上得到落实。美国宪法也从最初的权力宪法,转型为权利宪法。本集就讲讲,这个转变是如何发生的。

权利法案

我们需要从1791年的《权利法案》讲起。1787年制宪会议的核心是修改《邦联条例》,以此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所以《权利法案》不是当时的重点,只不过到了会议快结束时,才有人提出宪法中应该包含《权利法案》,但会议没有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大家已经开了三个多月会了,实在是太疲惫了,好不容易达成一致,不想再为这个问题再拖下去了。此外,各州宪法中都有权利法案,联邦宪法没必要再规定了。
但是有代表坚决不同意,比如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就是因为宪法中没有《权利法案》,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因此在宪法批准过程中,有一些州就提出来,宪法中必须要有《权利法案》,否则就不批准宪法。
因此当时就达成了一个共识,在宪法生效后,立即通过修正案,增加《权利法案》。根据这个共识,在制宪会议后的第四年,也就是1791年,一次性通过了宪法前十修正案,也就是联邦宪法的《权利法案》。它有两个特点:
第一,《权利法案》是针对联邦权力的,而非针对州权力的,所以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之所以不针对州权力,还是因为我们前面讲过的,各州宪法中都有各自的权利法案;
联邦宪法中的权力法案只是要求联邦权力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力,但没有规定联邦政府有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责任。
由此就带来一个问题,当州政府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时,公民没办法依据联邦宪法中的权利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制止州政府侵权。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