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从本集开始,我们进入到司法模块,主要讲讲法官是如何在个案之中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
我们经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因为纠纷最终能否解决,正义最终能否实现,司法不仅是最后的环节,也是最终的保障。如果连最后的防线都失手了,那么无疑是对法治的最大伤害。
这就像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正因为如此,我国法院喊出一句口号,那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有可能实现吗?又如何实现呢?这个模块就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会先描绘一下法官所处的司法系统的全貌以及运作机制,然后再来看看,身处司法系统之中的法官,是如何通过一套复杂的程序来裁判案件的。本集先来讲讲,全国这么多法院,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分个“三六九等”?这是本模块的基础知识,我们先普及一下。
三类法院
先来说说我国法院系统的全貌,中国的法院分三大类,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只此一家,设在北京。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了六个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仅审理少量应由最高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大部分案件都交给巡回法庭审理。
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效力是完全一样。比如著名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就是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最终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得到了贯彻落实。
2022.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