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现代的政制:国家的自我建构
翟志勇等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现代世界500年》的第三季《现代的政制》。
在前面的几集,我们谈到了《魏玛宪法》的失败,也谈到了惩治纳粹极端罪行的纽伦堡审判。有了前面这几集的铺垫,我们在最后一集,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来观察和理解战后西德的新宪法,以及新宪法下的德国政治。

为什么不叫“宪法”?

这部西德的宪法,也是东西德统一后的德国宪法。它的名字叫做《联邦德国基本法》。因为是在波恩起草的,所以又叫《波恩基本法》。
你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德国的这部新宪法要叫《基本法》,而不叫《宪法》?可能你还想到,我们国家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名称相同,都叫“基本法”。这只是巧合吗?还是说它们有什么其他的联系?
关于这个问题,我没有看到确切的证据。也许它们真的只是巧合。但在我的理解中,两种“基本法”确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它们都包含了向未来某个确定的秩序过渡的内容。
战后西德的制宪者们启用“基本法”这个名称,有两个主要的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他们不愿意在重建德国时,把苏联占领区,也就是后来的民主德国或东德,排除在外。
他们的希望和信念是,将来两德终究是要统一的。而在没有统一之前,西德的《基本法》应该被理解为一个过渡办法或“权宜之计”,而不是最终的定论。所以,他们不用“宪法”来命名。
这个理由背后包含着一个宪法基本原理。那就是,制宪的权力是人民全体的。注意,这里的规定是人民全体,而在制定《基本法》的这个时候,德国人民还缺少东德的部分,所以《基本法》不是全体德国人民制宪权力的现实运用,所以就不能叫宪法。
第二个理由是,人民制定宪法的权力,应该是在他们能够自由和自主地作出政治决断的时候行使。可是在1948年,西德是处在盟国监督之下的。宪法起草的过程受到了盟国的种种压力。
这在参与制宪的人们看来,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状态,至少不是一个充分自由的状态,所以也就不是制定宪法的好时机。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