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的冲突:战争与国际秩序
文稿
你好,我是周林刚。欢迎来到《现代世界500年》第四季《现代的冲突:战争与国际秩序》。
在开始这一集之前,我想先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二战之后爆发的一系列战争中,比如越南战争,比如苏联入侵阿富汗的战争,它最后以苏联撤军终结,而交战的两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与战前没有什么变化。再比如,海湾战争结束后,伊拉克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但是它在联合国框架内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发生什么根本变化。尤其是在21世纪之后,我们几乎看不到战败一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丧失和义务增加的情形。战胜国在占领一段时间,等战败国的政治秩序恢复,并能够自行运转之后,几乎都寻求撤军,典型的就是伊拉克战争。二战以后,在联合国体制下所发生的一系列战争,没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割地赔款,也没有凡尔赛体系下的战争罪责,更看不到相关的条约和和约。而我们所看到的是,接续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一系列国际刑事审判。可以说,二战之后的战争,更像是国际秩序内强国的执法行为。
之所以这么说,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联合国体系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则,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抽象主权原则,转向了具象的人民自决权原则。所谓人民自决权,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地位与的走向,包括国家独立、经济政策、战争的发动与结束这些大事,都应由人民集体决定。那么,人民自决原则作为新国际秩序的根本原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这其实就意味着,战争的发动者和参与者不再局限于政治精英和常备军,而扩大到了人民整体。同时,人民本身在终极意义上,是要对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进行自我决定的。所以,二战之后战争的目的,不能是剥夺、限制人民自我决定的权利,而只能是确保这种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二战之后的战争的目的,从来都不在于占领一个国家,或者说占领一个国家的领土,而在于让这个国家的人民,在政治、经济上能够进行自我决定。因此,二战之后的战争与二战之前的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
2023.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