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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共 8 条
2024-01-07 16:04:16谢谢老师这期节目让我了解到德国现代法的成形之路。 节目中提到:“中国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移植西方法律,直至今日,纸面上的法律基本完备,该有的法律都有了”。这个说法我非常不能同意。我举个例子,以下法条引用来自“fakuyun.com”,有错误请指正: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应强奸罪。 引文中第二句的意思是买了人之后强奸按强奸罪处罚,那“买人”这一行为的处罚在哪里?法律条文里没有。“收买”怎么定义?“被拐卖”怎么定义?法律条文里也没有。 引文中第一句笼统地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涉及的情况在逻辑上和下面列举的几种情况是有包含关系的,放在最前面并具体说明处罚规定,在逻辑上不是很混乱吗? 另外,在各种法条中经常出现的“情节严重”一词,没有客观且具体的标准,涉及主观判断。这样的词语出现在普法教育中非常合理,出现在法条当中,有失严谨。 请问我国今日纸面上的法律 ,能算“基本完备,该有的都有了”吗?
翟志勇 (主讲人) :“该有的法律都有了”和一部法律是否完善,是不同的问题。至于刑法中的拐卖妇女罪,刑罚轻重可以争论,但目前的规定法官律师都能看懂,法学教育就是训练学生如何读懂法条。
翟志勇 (主讲人) :一个是立法技术问题,所有法律中都会有情节轻微、严重这样的措辞,立法不可能规定的事无巨细;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各种轻微、严重等,往往会有一个相对量化的标准,法官和律师都熟悉这个标准,有一些在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在案例中。有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不是完全主观的。
- 神2024-01-05 12:50:23
想起最后取消收容条例的2003年孙志刚案,最后媒体社会都发力,那应该是中国最好最宽容的时代了!一声叹息,现在的媒体只剩下宣传功能了,社会责任荡然无存。
- 2024-01-05 20:02:38
对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对大陆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大陆法系往往是强势政府的选择
- 很2024-10-18 12:04:47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建立与使用有其历史渊源。大陆法系通常适用于中央化的集权化的国家,普通法则适用于多元化的国家。
- Z2024-05-21 08:11:39
“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把法律比作“小姑娘”一词这样厌女的比喻太不恰当了吧,翟老师
- 2024-01-10 20:18:11
对于德国开创的民法典,可以说是背叛的,因为当时拿破仑的民法典完全有机会在德国展开的,只是德国的民众感觉自己的国土让外国的君主来统治,感觉不合适。于是开始反叛了,自然法典也需要重新编写,这是要符合德国民众期待的。而这也是反对统治的心声,于是影响会很大。
- 2024-01-09 09:23:18
太好听,急不可耐想听后面的
2024-01-04 23:39:08辛苦香芋,深夜更新






文稿
抵制《法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