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如何更好地生活在一起?西方秩序2500年
张新刚
看理想的听友你好,欢迎来到“如何更好地生活在一起?西方秩序2500年”,我是张新刚。
今年4月28日,英国国王查尔斯访问美国,并在国会发表演讲。在此次演讲中,国王特意提到英国在1215年的一份法律文件——《大宪章》(Magna Carta)。他明确指出,《大宪章》作为“自由的基石”,早已跨越了大西洋,深深嵌入美国的立国精神之中。
为了说明这一点,查尔斯国王还援引了一组颇具说服力的数据:自1789年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至少160起案件的判决中引用过《大宪章》的原则。
当然,查尔斯这话是说给特朗普听的,就在这前夕,美国多地爆发了反对特朗普扩权的游行示威,并有人还举了“The only King is Burger King”的有趣标语。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位世袭的君主查尔斯,在曾经反抗君主制的国家美国,向现任总统特朗普重申“限制权力”的传统,这一幕戏剧性满满。
而查尔斯之所以引用《大宪章》,是因为这个法律被认为是英国限制王权最早的文件,也被英国人视为宪政体制的肇始。
那么,《大宪章》究竟是怎样一份文件?它又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大宪章》的历史真实和后世赋予它的崇高地位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这一讲,我们就来详细看看英国中世纪最著名的法律文献——《大宪章》。
 

中世纪的英国:集权与封建的持续博弈

 
要理解《大宪章》为什么会在1215年的英国出现,我们要先了解它背后的一段更长的英国政治史。从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到1215年《大宪章》签署,前后大约150年。这个时期可以概括为一场持续的拉锯:国王想把权力集中起来,贵族和教会则努力守住各自原有的权利。正是在这种拉锯中,英国的政治秩序一步步发生了变化。
1066年的诺曼征服是英国中世纪政治秩序的根本转折点。当时,威廉一世率领来自欧洲大陆的诺曼贵族,击败不列颠岛上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哈罗德后,通过武力建立了对英格兰的直接控制。
威廉一世的征服就在历史上被称为诺曼征服。征服之后,威廉将大量土地分封给追随他的诺曼贵族,所以这次征服也把欧洲大陆的封建秩序带到了不列颠。
威廉还下令编纂《末日审判书》,对全国土地、人口和资源进行系统调查。这不仅是财政工具,更是王权渗透到地方的象征。
通过这些措施,诺曼王朝迅速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权威,压制了潜在的反抗,并为后续的行政和司法统一奠定了基础。
然而,这种新秩序从一开始就蕴含着内在的紧张关系。诺曼贵族虽然效忠国王,但他们同时也是强大的地方领主,拥有自己的城堡、武装和法庭。在封建秩序的逻辑下,国王的权力并非绝对专制,而是建立在互惠契约之上:国王提供保护和合法性,封臣则提供服务和忠诚。如果国王过度侵犯贵族的权利,就会引发不满。
诺曼王朝一共有四位皇帝,我们今天这集都会讲到,第一位就是刚刚提到的威廉一世,第二位皇帝,是威廉一世的儿子,威廉二世,第三位是威廉一世的另外一位儿子,在威廉二世死后继承的王位,叫亨利一世。在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兄弟两位执政时期,这种皇帝和贵族之间的紧张局势开始显现。
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为了巩固统治,颁布了著名的《加冕宪章》,承诺尊重教会和贵族的传统权利,限制国王滥用封建税费和司法特权,所谓的封建税费就是国王向封臣收取的费用。
这份文件后来被1215年的贵族反复援引,成为《大宪章》诉求“古代自由”的重要历史先例。这也表明,即使在英国王权强化的早期阶段,国王也需要通过契约形式来换取封建秩序的稳定。
亨利一世还加强了王室财政和司法机构,初步形成了“国王法庭”的雏形,进一步将地方纠纷纳入中央管辖,但这也加剧了王权与地方领主司法权的冲突。
12世纪中叶,亨利一世去世后,经过我们上一讲提到的斯蒂芬无政府状态后,亨利一世外孙亨利二世继承了庞大的安茹帝国,这个帝国说法并不意味着存在一个统一名称的近代帝国,而是指他同时控制英格兰、法国西部大片领地以及若干附属地区,版图横跨英吉利海峡两岸。
正因为统治范围如此广大,亨利二世更需要一套高效、统一的治理办法。作为中世纪英国王权集中的代表人物,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目的就是构建更高效、更统一的治理秩序。
在改革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亨利二世大力推广巡回法庭和普通法体系。地方纠纷不再仅由领主法庭审理,而是可以上诉到国王法官主持的巡回法庭。这极大削弱了封建贵族的司法自治权,将法律统一置于王权之下。
这些改革极大提升了行政效率和王室收入,却也深刻改变了国王与封建秩序的关系——国王不再是单纯的最高封主,而是逐渐成为国家统一权力的实际掌有者。贵族们虽然在军事上仍依赖国王,但他们在地方的传统特权受到了系统性侵蚀。
12世纪中期的安茹帝国
亨利二世之后,他的儿子理查一世,继任了安茹帝国的王位,他又被称为狮心王,可能大家听说过他十字军东征的故事,理查一世在位时期(1189-1199年),王权继续维持强势。但由于他长期参与十字军东征和对法国的战争,财政空虚,这为下一任国王,也就是理查一世的兄弟,约翰王时期的政治秩序埋下了隐患。而约翰王正是我们接下来要讲的《大宪章》签订的主角。
总之,从诺曼征服建立的封建秩序,英国这片土地经历了诺曼王朝和安茹帝国两个王朝,到亨利二世强化的中央集权,再到约翰王前后统治下的秩序失衡,在诺曼征服的100多年过程中,这一历程完整地展现了英国国王如何在封建框架内扩展权力,又如何因权力过度扩张而被迫接受限制。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约翰王和《大宪章》的事儿。
 

《大宪章》的订立:约翰王被逼上谈判桌

 
由于理查一世,也就是狮心王时期常年征战,去打法国,还去十字军东征,王国财政压力巨大,当约翰王在1199年继承王位时,这个王国已经站在了危机的边缘。约翰王的统治常常被后世贴上“坏国王”的标签,他在位期间丢失了包括诺曼底在内的大片大陆领地,其实不是他真的很坏,而是因为他哥哥理查一世耗尽了国库,我在文稿区附了一张对比的地图,大家可以参考。
约翰王失地地图(红色为英国领土)
在1204年败于法国国王腓力二世之后,为了收复失地,约翰王不得不筹措巨额军费,于是通过提高各种封建税费、罚款以及在司法领域进行勒索,对贵族和教会施加了沉重压力。
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我们前面提到过的传统封建互惠原则,也就是领主向国王提供军事服务,而国王则应当尊重他们的传统权利和习惯。但约翰频繁使用罚没等手段从领主那里敛财,打破了封建秩序中的这种契约关系。国王不再被视为“公正的最高封主”,而更像一个掠夺者。贵族们感受到自己的传统权利,比如继承权、财产安全、司法公正都受到系统性威胁。
与此同时,约翰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激烈冲突,进一步动摇了秩序的宗教基础。他们二人因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导致1208年英格兰被处以宗教禁令,停止公开仪式,关闭教堂,王国所有的宗教活动被切断,约翰本人也遭到绝罚。
这一禁令长达5年之久,不仅使王国陷入精神危机,也迫使约翰在1213年向教皇称臣,成为教皇的封臣。这虽然暂时换取了教皇支持,却极大损害了约翰在国内的合法性。
这些压力和危机最终转变成了战场上的失败。在丢失了诺曼底等核心大陆领地后,为了扭转局面,约翰王从1212年起积极筹备大规模反攻,目标是收复失地。约翰王通过高额征税筹集巨额军费,并在1214年亲自率军在法国西南部登陆作战,结果在1214年7月27日,战役在法国北部布汶附近爆发。
这是一场中世纪典型的骑士会战。双方投入数万兵力,结果法军以较小代价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约翰收复大陆领地的计划也因此破产。
1214年布汶战役的惨败成为贵族反抗的约翰王统治的导火索。英国北方和东部的贵族们联合起来,拒绝继续服役,并要求恢复所谓的“古代自由”,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亨利一世《加冕宪章》等历史先例所确认的领主们享有的各项权利。
在这一过程中,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调解作用。他曾在巴黎接受教育,深受经院哲学和教会法的影响,所谓“经院哲学”,就是中世纪大学里的学者借助逻辑讨论信仰、法律和政治问题的一套思考传统;它特别强调,权威也应当能够被理性和规则说明。
兰顿将巴黎经院哲学中“国王受法约束”的理念带入英格兰政治讨论,坚定主张国王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并推动贵族将诉求转化为具体的宪章条款。
讲到这里,我们就能大致理解,这背后其实反映的是中世纪政治秩序的核心张力,那就是王权的中央集权化趋势与贵族、教会自治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回看前面的过程,我们就能理解《大宪章》为什么会在约翰王时期出现。亨利二世以来的王室改革——尤其是巡回司法、财政征收和行政管理的加强——让国王比过去更有能力直接伸手到地方;但在封建秩序里,贵族和教会原本也有被承认的习惯权利。
约翰为了战争不断加税、罚没财产,又与教会冲突,等于把这种原有的平衡推到了极限。贵族反抗并不等于他们要革命,他们首先要维护的是国王不能单方面破坏封建契约、任意侵占其既有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国王是否以及如何受法约束”才成为必须用书面条款来回答的问题。
正是在这个危机时刻,一个临时解决方案出现了,这就是《大宪章》。
1215年春夏,叛乱贵族攻占伦敦,迫使约翰谈判。最终,在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约翰王被迫加盖印玺,签署了这份后来被称为《大宪章》的文件。
原文件大约包含63条条款,以拉丁文写成,它的直接目的是作为一份和平条约来结束贵族叛乱。然而,它的内容和后续影响,却远远超出了文件本身。

大宪章的政治思想内核

我们先来看看《大宪章》大致的内容。与我们今天想的那种宪法条文,比如美国宪法,或者中国的宪法,那样非常清晰概括的风格很不一样。
如果大家去读原文,会发现里面充斥着大量具体的、琐碎的规定,比如关于泰晤士河上的鱼栅(第33条)、寡妇的嫁妆(第7条),以及度量衡统一(第35条)等等。
这恰恰说明,《大宪章》并不是关于抽象自由的宣言,而是一份针对约翰王具体统治弊端所拟定的改革清单。这也反应了英国普通法的特质,普通法并不从抽象原则出发,而是更强调具体的案件、习惯、地方争议和具体问题,然后再逐渐形成一般原则。当然,《大宪章》的条款里也有对后来秩序原则影响深远的重要规定。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我们下面一个个来看。
首先,《大宪章》确认了教会的自由,特别是主教选举的权利,这里说的并不是普通信徒投票选主教,而是指教会内部应当依照既有程序推选主教,国王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强行指定人选。这一条明显体现了兰顿的影响,也直接回应了约翰与教皇之间围绕主教任命问题产生的长期冲突。
第二个重要的方面,是对封建互惠性与协商秩序的规定。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核心是“契约”。国王与封臣之间不是绝对的君臣隶属,而是一种双向的、带有条件性的契约关系。
《大宪章》第12条和第14条集中体现了对这一契约的重申。用今天的话说,国王如果要征收超出惯例的兵役免除税或协助金,不能自己一句话决定,而要取得“全国公意”;为此,他需要召集大主教、主教、伯爵和大贵族商议。这里的“全国公意”当然不是现代全民投票,而是当时有资格参与政治协商的宗教和世俗精英共同表示同意。
学界特别重视这两条,认为它们实际上确立了“无代表不纳税”的早期封建雏形。所谓“雏形”,是说它还远不是现代议会民主:能参与协商的主要是高级神职人员和大贵族,普通人并不在其中。
但它已经提出一个关键原则——国王不能任意支配臣民的财产,超出传统封建习惯的财政索取必须经过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协商和同意。这种把征税与协商联系起来的做法,后来为英国议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源。
第三个方面,是对法律正当程序和基本自由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大宪章》中后来最著名的部分,也就是第39条和第40条,它们构成了现代英美普通法系人权保护的灵魂。
我们来仔细看看第39条,第39条大意是:任何自由人,除非经过与其身份相当者的合法裁判,或依照本国法律,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方式加以伤害。第40条又紧接着说:我们不会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拖延正义。
理解第39条,先要解释两个关键词。
第一是“同级裁判”:在封建法理中,一个伯爵应由身份相当的贵族来裁判,而不是由国王临时指定、可能唯命是从的官员来决定命运。
第二是“土地法律”,也就是law of the land。在当时的语境里,它并非单指土地所有权,而是指英格兰这片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法律、习惯和司法程序;换句话说,国王不能临时凭一道命令改变规则。
到14世纪,爱德华三世时期的法律文本把这一说法进一步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它强调的是,法律不是国王口袋里的御旨,而是一个独立于君主个人意志的、可预测的、长期演进的规范程序。
这一条针对的是君主的任意性暴力。在约翰王时代,国王经常越过法庭,直接派遣军队去抄没一个他怀疑的贵族的家产,或者将其长期囚禁而不予审判。第39条就是要限制国王的这项权力。
最后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反抗权的制度化,也就是《大宪章》中最具原创性、同时也最让中世纪君主感到恐惧的第61条,史称“安全条款”。
为了确保约翰王不食言,贵族们在宪章末尾设计了一个极其激进的监督机制:由贵族自行推选出25位男爵组成一个常设委员会。如果国王或其官吏违反了《大宪章》的任何条款,且在40天内拒绝改正,这25位男爵有权发动全国民众,通过占领国王的城堡、土地、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可行的方法,来迫使国王履行义务,直到错误得到纠正。唯一的限制是,不能伤害国王、王后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
不得不说,这放在整个世界政治思想史上也是一个惊人的创举。它不是在宣扬抽象的“主权在民”,而是将“合法反抗权”直接写进了国家的法律文本中。它试图通过一种制度化方式,将君主框定在法律之内。
如果国王违背宪章而且拒不改正,25名男爵可以联合其他人,用占领城堡、土地和财产等方式迫使国王守约。用更通俗的话说,它允许贵族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反抗”国王。
当然,最新的研究也指出,正是这第61条,彻底葬送了1215年《大宪章》的和平希望。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中世纪国王来说,第61条都无异于剥夺了他们的主权,将他们贬为了贵族的傀儡。这也是约翰王在签字后第一时间向教皇哭诉、请求废除宪章的根本原因。
我们先不管《大宪章》签订后这个法案的命运,随后再说,仅就这些条款背后的思想内核来看,它所规定的限制君权、法律程序化、共同体共识等,的确设立了我们在现代国家中熟悉的制度原则。在这一点上,如何强调也不为过。
政治制度设计和思想史的特点与魅力就在于此:它们被提出的时候未必能够在当时落地生根,但这些制度观念和思想原则却会在后来的发展中不断被重新利用和诠释,一旦条件成熟,它们便会重新发挥效用。这从我在开篇中讲的,英国查尔斯国王给特朗普科普大宪章,正好说明了这个意思。
而当年《大宪章》的命运,要曲折的多。
 

《大宪章》的命运

 
《大宪章》在1215年签订时,原本只是一份试图平息贵族叛乱的和平协议。但到了今天,它被查尔斯国王反复征引,已经成为英国政治传统的神话。放在历史上看,从一份具体的中世纪法律文件,到后来被赋予崇高地位,这中间其实经历了很多个过程。
1215年的《大宪章》原版,最初其实是一份失败的和平协议。约翰王签署时并无诚意,很快便向教皇申诉,称自己是在武力胁迫下签订的。教皇英诺森三世迅速废除了《大宪章》,并支持约翰王。这直接引发了第一次男爵战争,英国反叛贵族为了对抗约翰,邀请法国王子路易来争夺王位;路易也乐于借此扩大法兰西王室在英格兰的影响,于是应邀入侵英格兰。
即便如此,《大宪章》还是为贵族叛乱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约翰王去世后,亨利三世年幼,摄政委员会为了争取各方支持、结束战争,迅速在1216年和1217年重发修订版。关键在于,原先的叛乱诉求被保留下来并转化为王室可以公开承认的规则。
此后每逢王权危机,人们都可以援引、重发或修订《大宪章》来谈判。这就是它为什么会成为制度演进的先例:解决危机不再只靠武力胜负,也开始诉诸一份被反复确认的书面规则。
之后,《大宪章》通过不断被重新修订,发挥了实实在在的法律与政治效力。1225年的重发版被抄送各地,并在法庭和教会中宣读,成为活的法律资源。法庭记录显示,它的核心条款如正当法律程序被频繁援引,用于限制国王和官员的任意行为。
《大宪章》还推动了1258-1265年的男爵改革和议会萌芽的出现,教会与贵族多次联合捍卫其地位,使“国王也应守法”和“重大事务需协商”的原则逐渐确立。尽管未能彻底限制王权,但《大宪章》作为封建秩序的修复机制,为英格兰独特的有限君主制传统奠定了基础,它的实际作用远大于同时期欧洲许多类似文件。
从长期历史来看,《大宪章》的象征意义被不断放大。到了16、17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柯克等又把它重新诠释为英国古代宪法的核心,用于反对专制,进而深刻影响英国革命、《权利法案》以及后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等条款。  
现在主流学界认为,《大宪章》是中世纪政治智慧的杰出体现,它通过书面契约界定权力边界,推动了从个人效忠向制度规则的转型。但同时,我们也需承认它的时代性和局限性。
1215年的宪章主要服务于贵族、教会和自由人的利益,第61条的反抗权也首先是男爵监督国王的权利,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普遍人民主权。后来几百年里,律师、议员和政治运动不断重新解释它,才逐渐把它塑造成反对任意权力、保障正当程序的象征。
总体而言,《大宪章》的伟大之处在于开启了一种通过法律文件限制权力、诉诸历史先例解决危机的政治文化,使其成为连接中世纪与近代宪政传统的桥梁。
随着我们讲到13世纪,问题也从“怎样用一份宪章约束国王”进一步转向“政治秩序为什么正当、法律究竟来自哪里”。《大宪章》把这些问题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与此同时,欧洲大学中的思想家开始用更系统的理论来讨论法律、权威和共同体。下一讲,我们就从这条线索进入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也就是把信仰、古典哲学和严密论证结合起来思考社会问题的代表人物。
我们这一讲看到的是:国王怎样被具体规则约束;阿奎那则进一步追问:什么样的法律才算正当,政治权威又应当服务于什么样的共同“善”。他把亚里士多德哲学与基督教思想结合起来,提供了一整套关于秩序的新思考。我们下一讲再见。
本集编辑:祝福、ruicen
2026.07.17

精选评论

共 3 条
  • 兔子小姐的歌唱
    1天前

    一听到“他明确指出”这个说法,瞬间班味儿就来了。

  • 🍊0
    2天前

    🪞🐖……“王莽(杨照老师的课)……加谬《局外人》(许志强老师的课)”……🙃……

  • 🍊0
    2026-07-17 23:15:09

    “中世纪大学里的学者借助逻辑讨论信仰、法律和政治问题的一套思考传统;它特别强调,权威也应当能够被理性和规则说明。” 许子东老师的课“中国乡村版的三权分立:陈忠实《白鹿原》. …… 可是这样的因素、这样的内容到了近世,尤其是在民间,就变得不可理解,没有办法去体会,哎呀,一个人怎么可以具备有这样高贵的性质?所以,如果他要如此高贵,也就是他能够做得出来一般的人都不相信自己会去做、自己愿意做的,就必须要给他一个跟人超离开来、而进入到神的那样一种性质。 (杨照老师的课共读分享) 「北京看理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请勿发布在公众号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