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中国的童年:晚清制度33讲
你好,我是李文杰。
通过上期节目的介绍,我们可以对清代的司法体系得出一个大概的印象。这种承袭前朝的制度,是以维护儒家伦理秩序为目的,并在对待刑案的过程中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也就是所谓的“慎刑”。
在这一体系下,清代州县的基层官员权力似乎比较有限,只能决定一些简单案件的处理。至于刑案,则要经过层层审转,直到上报国家最高司法衙门。另外,国家还为普通人保留了告御状的机会,似乎也是在从另一角度来尽量杜绝司法的不公和冤屈。
那么,这样一套制度运作下来,特别是在晚清,它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呢?我们在上一集讲到了“王树汶案”,该案件集中体现了清代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例如审转流于形式,司法审判上的官官相护。这一集,我们就继续借着晚清时期的一桩大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来看看这一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弊端。
案发与审理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生在1873年,即同治十二年,直到1877年初,也就是光绪二年底才最终结案,前后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案件发生在浙江杭州府的余杭县,而涉案的主要人物,是浙江举人杨乃武和租住杨家房屋的毕姓女子。因为这名女子夫家姓葛,所以称为葛毕氏;又因她常穿白衣绿裤,也被称为“小白菜”。
话说杨家小有家产,就将自家剩余的房子拿来出租。在案发前一年,即1872年的夏天,葛品连和他结婚不久的妻子毕氏搬入了杨家的出租房。葛品连是一名豆腐店的伙计,忙于店中之事,经常不在家。在这期间,由于葛毕氏经常帮助杨家做家务,杨乃武教她认字,渐渐地,市井街坊便开始流传“羊吃白菜”的风言风语。葛品连和母亲沈喻氏得知此事后,尽管没找到事实证据,还是在几个月之后搬出了杨家出租的房屋,夫妻二人还曾为了葛毕氏与杨乃武的关系,发生过一些争执。
2026.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