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中国的童年:晚清制度33讲
你好,我是李文杰。
在之前的两集节目里,我们讲到了传统司法体系的一些特点和缺陷。首先,从基层的州县官员到各省督抚,再到中央的刑部官员,行政官员操持着整个国家的司法业务。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各级政府没有独立的司法经费,经费要附加在司法程序上解决,因此广泛存在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情况。
其次,这些承担司法审判的官员,大多都是经由科举这一基本制度而产生的。而科举考试的内容,是作为儒家经典的四书五经,与法律专业知识脱节,这就意味着,官员大概率是不懂法律的。
通过上一集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传统社会的司法,其功能是为了配合儒家礼教,维系家庭、社会的上下秩序。司法在与行政合二为一的同时,也与礼教、道德含混不清。很多我们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例如要求孝顺、严格划分男女关系的界限,都被归入或部分归入司法领域,司法侵蚀着道德的职能。官员和民众在道德优越感的裹挟之下,对案情指指点点,理正气壮地对案情进行“庭外审判”,甚至对人犯喊打喊杀。在审理过程中,刑讯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手段。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些情形可以说是相当成问题的:司法缺乏经费保障,司法不能相对独立,侦查缺少技术保障,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审判缺少程序正义。不过,身处传统文化中的人,对这些两千年存在的现象习以为常,很难说感受到什么制度的缺陷。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世纪末。当传统司法有了外来制度的对照、有了现代媒体和舆论曝光之后,人们才发现问题并寻求改变。那么,传统社会的司法体系在19世纪末期遭遇到了什么挑战,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在君主制不变的情况下,司法体制能否通过改革而发生质变?
这一集我们就来讲一下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观察这场改革是如何影响后来历史的。
法部与大理院的设立
关于晚清的司法改革,我们可以听到来自内部与外部的两种声音。
2026.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