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伏的危机时刻:明朝
大家好,我是杨照。
《大明律》的重其重罪,一贯即贪污
明朝建立了之后,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发生了“郭桓案”。郭桓是户部侍郎,被查到和当时的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共同“侵盗官粮”,也就是将从南方运来的官粮从中扣扼以谋私利。
这又扩张成为大案。户部是管粮食的,那到底侵夺了多少官粮呢?被扣下、偷走的官粮又去了哪里?从这两个基本问题追查下去,愈追范围愈大,愈追牵连愈广。
在追查被盗官粮的过程中,数字不断增加,最后以七百万石结案。七百万石!这是何等惊人的庞大数量,然而这还只是妥协之后公布的数字,原本都查到两千多万石了。一来如果每一石都要查明去处、有人负责,那得查到何年何月,二来又要株连多少人?所以才以七百万石当作句点。七百万石的弊案,牵连到两万多人,这里面绝大多数又是官员及其家属。
肃贪、查赃粮的做法,背后有律令依据。《大明律》是明代订定颁行的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唐律》是第一部真正具备完整体系的律令,之后各朝便以《唐律》为底本进行增删调整,因此我们可以借由和《唐律》对照,来理解《大明律》的特色。
首先,《大明律》中关于死刑的运行方式,除了《唐律》中规定的“绞刑”“斩首”之外,多增加了“凌迟至死”。这项刑罚的重点在于不只要取走犯人的性命,还要延长其过程,尽量制造最多的痛苦,作为加重惩罚。“绞刑”“斩首”行刑都很快,“凌迟”却要拖很久,而且到后来愈拖愈久,有时甚至超过一天。
其次,《唐律》的刑罚中有戍边、有流放,《大明律》多了一项,叫做“充军”。犯法遭到惩罚,流放到边境去担任防卫工作之外,还要被纳入“军户”。“军户”制度承袭自元朝,因而重点在于世袭。也就是这样的罪刑会“祸及子孙”,一旦“充军”,罪责严重者其后代就都是“军户”,只能当军人,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摆脱这个身份。
2025.01.25


